日前,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13家相关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,发布了“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”,规定了三文鱼的定义和范围,明确“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,包括大西洋鲑、虹鳟、银鲑、王鲑、红鲑、秋鲑、粉鲑等”。 在这个团体标准中,前段时间备受争议的虹鳟鱼正式被归入三文鱼行列。
俗话说“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”,有了这个言之凿凿的团体标准,虹鳟鱼这个南郭先生,终于在三文鱼团队中光荣转正了。换句话说,成本悬殊的深海三文鱼和所谓的淡水三文鱼,大概可以你侬我侬一家亲了。
这个消息着实惊着了很多人。日前刚有媒体报道称,中国市场上 1/3 的“三文鱼”都被青海省龙羊峡镇“承包了”,不过这种所谓的“三文鱼”并非大西洋鲑,而是虹鳟,一种外来物种。中国三文鱼刺身爱好者,估计很难想象每年消费的9000吨“三文鱼”,原来并非来自遥远深海,而是来自黄河水库。“巧合”的是,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一起起草制定“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”的13家企业里,有两家是青海企业,其中就包括一家来自龙羊峡的公司。
有人说这是现代版的“指鹿为马”,也有人说这是“几个养鱼的商量的标准”,还有人说这是“淡水系集团合战,拿下海水高地”……大家担心的是,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的话,几个地沟油的生产商坐在一起,开个食用油标准制定会,是不是就能一致通过“地沟油是食用油其中一种”,以后就能冠冕堂皇上市了?
不要认为这是无稽的调侃,因为有几个道理是板上钉钉的:一则,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文规定,虹鳟在食品包装上不得标注为鲑鱼(Salmon)。那么,按照国际惯例来说,虹鳟和深海三文鱼也要有所区别。二则,传统意义上的三文鱼(鲑鱼)和淡水养殖的虹鳟鱼,成本与售价有着天壤之别。把“淡水三文鱼”卖出深海三文鱼的价格,算不算浑水摸鱼?此外,中国消费者理解的“三文鱼”概念和养殖公司提供的虹鳟鱼,是一个意思吗?
退一万步说,就算虹鳟非要挤进“三文鱼”大家族,起码应该向消费者告知基本信息,总不能含糊其辞地狮子大开口吧。一个淡水鱼、一个深海鱼,前者偏偏要美颜成后者高价出售,在不能明确溯源、标明产地,区分天然与工厂养殖的前提下,售卖方若不提示生食风险,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?蹭着三文鱼的热度、卖着三文鱼的价格,甚至对商品核心信息讳莫如深,本质已然涉嫌商业欺诈,是疑似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主观恶意行为。
在虹鳟究竟能否称之为三文鱼备受热议的背景下,卖虹鳟鱼的厂家相谈甚欢地把虹鳟鱼纳入“生食三文鱼”标准,这种瓜田李下的操作,公众会否产生“屁股决定脑袋”的错觉?当然,团体标准又不是权威国标,只要自我声明公开后就可以使用,不具备强制性和任何法律效应,但如果市场销售以此为范,甚至将之作为对抗消费质疑的标准,这个误会就闹大了。
眼下看来,面对雨露均沾的“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”,面对淡水三文鱼这个越发庞大的消费品类,职能监管部门不能再对协会、企业和舆情之间的互掐作壁上观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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